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17人已浏览
682人已浏览
280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