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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庭工作职责(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都有立案庭统一立案、收费。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法院立案庭工作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都有立案庭统一立案、收费。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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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 5.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6.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7.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 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 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 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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