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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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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缺陷汽车产品产生的原因;(2)召回计划的实施的详细情况,包括召回的具体技术措施和方法;(3)缺陷产品的销售范围和数量;(4)召回效果,包括已召回并消除缺陷的和仍未召回的产品数量;(5)对尚未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原因的说明,及所要采取的针对性措施;(6)对防止同样缺陷产品再次发生和对召回行动改进的建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XX: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造商名称)现提交本次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1.已召回车辆数量2.已召回车辆占应召回车辆比例3.已召回车辆地区分布4.是否已经发生事故5.后期召回计划(如有变更)6.其他情况企业名称(签章)日期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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