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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包括权利机关的实施和公众的监督。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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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结合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组织犯。根据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就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犯罪意图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并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可见,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2)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而且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教唆者属于间接正犯,应按单独犯罪论处。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按照刑法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人这个概念最初源自民法而不是,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规定: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分类一般是分为人和非法人
我国刑法对犯罪分为以下十一类: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五、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侵犯财产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罪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八、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十二种罪名。九、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十一、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增删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危险驾驶罪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虚开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食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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