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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审程序中,被告提起反诉的,第二审可以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解书。 2、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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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当庭提出反诉,正常情况下,法院会征求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同意继续审理,法院就不会重新开庭审理;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法院会立即中止审理,给双方一定的举证等准备时间,然后另定时间,重新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中止诉讼要求,原告能反对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必须符合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规定,而被告要求中止诉讼的,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理由,不同意被告中止诉讼的要求。另外,是否中止诉讼,应由审理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来依法审查,如果有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应该裁定中止诉讼;如果不符合规定的,则应该继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不可以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反诉应该在一审诉讼中,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在二审中不能再反诉。而根据所述,在原审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后,原审原告如果不同意原审被告的上诉主张的,可以二审法院提交答辩状,或到二审法院应诉,在开庭调查时陈述自己的主张即可,不存在所谓的反诉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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