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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还能继续安排工作的由单位安排工作,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由劳动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由单位继续缴纳各项社保费用,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各省的规定,按山东省来算,总共48个月工资上年度本地职工平均工资。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PS:还想在单位继续干的话就没有,只有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可领取这两项赔偿。 4.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为遭受工伤事故到伤残等级评定之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医疗费:实际产生的医疗费,须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来支付。 6.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定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不能自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7.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为30元/天。 8.交通、食宿费: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9.残疾辅助器具费: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10.康复治疗费。 大致能拿到7.2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2700的伤残津贴,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按山东职工工资标准,有25万左右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等等其他按上述标准实际产生的费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还能继续安排工作的由单位安排工作,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由劳动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由单位继续缴纳各项社保费用,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各省的规定,按山东省来算,总共48个月工资上年度本地职工平均工资。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PS:还想在单位继续干的话就没有,只有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可领取这两项赔偿。 4.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为遭受工伤事故到伤残等级评定之间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医疗费:实际产生的医疗费,须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来支付。 6.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定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不能自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7.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为30元/天。 8.交通、食宿费: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9.残疾辅助器具费: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10.康复治疗费。 大致能拿到7.2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2700的伤残津贴,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按山东职工工资标准,有25万左右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等等其他按上述标准实际产生的费用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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