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一)城市、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其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6人已浏览
606人已浏览
1,241人已浏览
4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