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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婚礼 (一)双方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2)男性在结婚前支付结婚礼物,生活困难。 如果不...
婚前聘礼一般不可以退还,但是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请求退还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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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礼的返还范围是怎样的是不是男女两方在交往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聘礼到底包括什么?这是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聘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两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隶属聘礼返还的范畴: 1、共有花费,一方收到聘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有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量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2、隶属赠与性质的财物。在交往中,男女两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另一方定情物、信物等,能够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二、能请求当事人爸妈返还聘礼吗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能够要求返还聘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可否包括当事人的爸妈呢?回答是肯定的。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子嗣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通常由爸妈一手操办,送聘礼也大都由爸妈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爸妈诉讼,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诉讼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惹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另一方当事人的爸妈列为共有被告,要求他们承受连带职责,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在习俗中,通常是爸妈送聘礼,也是爸妈代收聘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子嗣为表孝心,感恩爸妈多年的生养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爸妈。所以,将当事人爸妈列为共有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
聘礼返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限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离婚为要求。”
婚前聘礼可以退还,但需要以下情况: 一、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给彩礼的一方因为给彩礼而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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