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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1、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与“有罪推定”相反,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一种科学的法制理念,是保护广大人民的一项深层次法律原则和思想,是指某人虽然涉嫌犯罪,但是无法排除无罪的合理怀疑,就应当认为是无罪的,就应当判决无罪。司法实践中,坚持贯彻该原则和理念,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疑罪从无”主要存在如下两种情况:第一种,在刑事程序中检察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嫌疑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第二种,在刑事程序中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被告人应当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疑罪从无”作为一种思想和理念,未必在每个案件中都能得到贯彻,现实中的运用情况往往并不理想,因此如果家人涉嫌犯罪,还是尽早让其获得法律帮助,争取和促进“疑罪从无”结果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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