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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安置房过户费用是如何进行计算的?

2022-08-04
在安置住房补交政府收益并上市交易环节,即产权人转让安置住房时,卖方(安置房原产权人)需缴纳的税收为土地契税及印花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经无锡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适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符合条件可上市的安置住房在税收上视同满5年住房。即符合条件可上市的安置住房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同时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条件的,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暂定执行5年。契税(土地)交纳的土地收益等费用税率为3%;印花税(土地)交纳的土地收益等费用为0.05%;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是非家庭唯一住房,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孰高,全额征收1%或差额征收20%。买方(个人)需缴纳的税收为契税,计税依据按照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孰高原则,适用税率的政策与上述的契税现行政策相同。90平方米以下(含),为家庭唯一获第二套住房按1%收取,其他按3%收取;90平方米以上的,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收1.5%,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按2%收取,其他则按3%收取。(买方不是个人的情况下,契税均适用3%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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