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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公司法》中规定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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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股东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 2.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物享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4.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国有独资公司经理。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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