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出借、出租或者改变其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国家投资或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国家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2、廉租房是指国家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1、廉租房是政府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房。这样的房子没有固定的使用寿命,不能买卖,因为属于政府,承租人只有房子的使用权。二、承租人将所租廉租房转借、转租、出售或改变用途的,应当返还廉租房。逾期未退还的,按合同约定调整租金。3、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材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书面申请外,申请人还需提供三种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较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四、因此廉租房不能办理房产证。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出借、出租或者改变其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退还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租赁的廉租住房;(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47人已浏览
707人已浏览
249人已浏览
6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