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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2021-04-07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一般以户为单位申请,各地方法规政策都有相关的宅基地批准和管理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能符合上述分户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则仍需要先去村委会了解清楚才行。如果村委并没有宅基地指标,或者当地要求不准建房等情况出现,那符合条件也没有用处的。

相关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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