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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
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1、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将起诉挂靠人和挂靠人; 2、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及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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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一般法律是不允许的,也存在许多风险: 1.法律、法规对企业间直接借贷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并且规定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国有。 2.目前法律对企业间的直接借贷行为是予以禁止的,该种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按照广东法院的司法实践,一般会判决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在广东以外,各地法院做法就不尽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完全有可能会被收缴利息。另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出借方可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所以,企业间直接借贷无法按照有效合同处理,约定收取的利息无法保障实现,并有被处行政罚款的法律风险。
外贸型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没有遵守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惯例等)的规定,从而产生如法律制裁、处罚以及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其中法律风险主要有收汇法律风险、刑事犯罪法律风险、行政处罚法律风险以及民事赔偿法律风险。出口企业要防范收回风险,应当建立一整套的制度,并在经营过程中灵活运营,以此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律师建议,相应制度建立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考虑:1、建立并灵活运用收汇风险防范制度2、建立并灵活运用客户、相关企业背景调查制度3、灵活运用收回安全保障制度。
外商独资企业法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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