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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可撤销合同的条件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撤销合同成立的要件有: 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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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合同的条件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合同有五种法律情形,包括: 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 三、第三人签订欺诈合同; 四、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 5、显失公平的合同。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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