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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护: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假98天,产前15天;孕妇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
1、产假时间的保证。 2、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与正常工作时相同,不受任何影响。 3、产假期间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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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期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 1、产假时间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产假区分为单胎顺产、多胎顺产、难产、流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规定。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妇女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产前假一般也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对流产者,劳动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别作了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劳动部的《通知》作了从宽规定: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2、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与正常工作时相同,不受任何影响。 3、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 6、27条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4、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内容包括: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保护女职工生育期: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防止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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