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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预算内出书(使用总局经费)、预算外出书(不使用总局经费,但以XX、总局各司局或总局某编写单位名义编写的图书以及各级各类培训、考试教材等)...
总局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单位先与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的总局领导报告;此类公文的签发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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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预算内出书(使用总局经费)、预算外出书(不使用总局经费,但以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各司局或总局某编写单位名义编写的图书以及各级各类培训、考试教材等),一律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一般应在总局出版社出版;未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在办公厅备案,局内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或总局各司或总局某编写单位的名义出版图书。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办厅字[1998]23号)中明确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在会议期间或前后组织公款旅游活动。四、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XX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部长、副部长或者相当级别的官方人士;与外国政府正式签署税收协定;代表中国XX参加国际组织;请求国务院领导人会见、宴请外宾或者出席XX组织的重大外事活动;XX领导认为需要请示国务院的其他重要涉外事项,由XX向国务院提出请示,经XX审核,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XX向国务院提出请示,经XX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自行决定_会见XX、特别行政区人土,由XX提出报告并经XX签报批。会见来访的人士,由XX提出报告,经台办审核报批。会见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XX提出报告,经侨办审核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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