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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一般保证。 1、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
连带担保人超过诉讼时效就不需要再承担担保责任了。若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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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担保关系中,只要债务人不变的,担保继续有效。但是,如果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将给担保人带来较大风险,因为提供担保财产的第三人对新的债务人可能一无所知。设立担保物权虽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但也要照顾到担保人的利益,特别是当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根据《民法》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保证人和主要债务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要求偿还权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保证人有偿还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承担担担保责任之前,对债务人有未来的追偿权,担保人以偿还债务、存款、抵押等方式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未来的追偿权变成了现得的追偿权。债务人自己偿还债务,不发生保证人的偿还权的保证人为了让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的偿还权的债权的保证人将保证人的债权赠送给保证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有权获得代位权向债务人索赔。第二,担保人的偿还行为可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还责任,如果担保人的偿还行为部分或全部消失,担保人可以在偿还范围内执行偿还权。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无过错,无赠与意义。担保人的还款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还款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内,不仅仅是根据债务人的委托而非还款行为的担保人没有追偿权,还有根据债务人的委托而产生的还款行为的担保人也没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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