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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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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于审判台左侧。被告单位需要委托辩护人的,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缴或者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者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1、原则上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也只能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处罚例外,单罚:仅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 3、对犯罪单位本身判处刑罚:只能判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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