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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看,股权出资的结果是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缴纳”到另一公司,使其成为后一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具体表现为后一公司拥有前一公司...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股权转让事项,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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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出资的认购与转让权投资者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后,其出资成为公司的资本,形成了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不能再直接控制其出资的使用,也不能在公司经营期间抽逃出资,而要将其出资交由公司控制使用。不过,每个股东对其出资还享有转让权,股东可以通过转让其出资或持有的股份来追逐更高是资本收益或转移风险,在公司增资时还享有优先认股权。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了更多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则相对自由。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且原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特别是流通股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股份。在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一般也享有优先出资或认股的权利。股东的优先认股权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仅限于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如我国《公司法》第35条就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转让出资的权利。二是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这一项权利不仅适用于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且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做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该项规定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利,似可理解为赋予了公司股东大会及有关部门对原股东优先认股问题自主决定的权力,公司新股发行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
不,股权投资是一种股权转让。股权通常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或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股权可以分为自利权和共同利益权。自利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出资证明或股票请求权、股份转让转让请求权、股息和股息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同利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和公司目的行使的股权。主要包括:参加股东大会的投票权、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任免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和簿的请求权、宣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向董事或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1、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效力无关。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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