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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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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二)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三)未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四)聘用未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的;(五)制作虚假培训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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