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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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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二)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三)未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四)聘用未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的;(五)制作虚假培训档案的。
考核发证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资格证的;(二)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的;(三)违反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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