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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罪有下列行为的,依据《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处理: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
送气没有合法的,只不过对于三轮拉气这件事因为没有明文规定警察是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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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血液送检分两种情形:一是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需检验事故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酒驾血液检测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二是驾驶人酒后驾车被
目前关于燃气经营分地区的直接规定是针对管道燃气。 如果您经营的不是管道燃气,而只是瓶装燃气,那么无论是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还是《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都并无关于区域限制的直接规定。 但需要提醒的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赋予了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对当地燃气进行管理的职权,故当地到外地送气时,外地的执法机关很可能就会以你没有获得他那里的授权来对您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具体规定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不过,上面的规定毕竟还是比较笼统的,当您自己遇到上述情况时,您可以有礼有节地与执法部门交涉,要求当地执法部门拿出明确的执法依据。 另外,不知道您的经营许可证上本身就设置了区域限制?您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对此予以明确的解释。 关于工业丙烷的经营,虽然是由当地安监局核发,但如果证件上并无限制区域,那么目前看不出来有关于跨区域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供您参考,如果还有疑问,可补充提出;
按照现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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