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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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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1。驾驶员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员醉酒驾驶;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劫期间的事故;4、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上述四种情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有义务依法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受害者追偿。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除此之外,保险人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上述四种除外责任,属于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关于约定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就可以无条件拒绝赔偿。2、免除交强险责任的,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下列损失和费用: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2、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停车、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化造成的贬值。修复后价值下降造成的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4、交通事故造成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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