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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转诊的前提应当是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或患者要求; 2、转诊必须及时;...
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转诊的前提应是设备或技术条件无法诊断和治疗,或者患者要求; 二、转诊必须及时; 3、在转诊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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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诊仅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无法诊断和治疗的情况。 如何理解设备和技术条件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该转诊的关键。在某些情况下,医院以没有床位为由要求转诊,这显然是牵强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应当理解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技能。 (2)必须及时转诊。 (3)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患者有自主决策权。 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论是否转诊,都要签署书面文件,说明是基于临床医生的充分说明和理解的最终决定。 (4)危急患者必须进行急救。
1、根据1994年9月2日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院应当按照其等级的相应要求,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医师和护理人员,必须提供医疗所必需的设备及安全设施,并对其进行安全管理,使病人免于火灾、自杀、行动伤害或传染病传染的危害。2、医疗及转医义务。医生应对求诊的病者,依患者告知的病状以及过去的,经过问诊、听诊等物理学上的诊断检查、作出初步的诊断结论,并综合而最适切地实施治疗行为,如果在对患者进行诊断后发现自己无力治疗,应将患者转至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须强调的是,医生在此只要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尽其所能,即使不能发生治愈的结果,也属于义务履行完毕但包医除外。3、告知(说明)并取得患者同意的义务。无论是手术、药物疗法,医疗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袭行为,故基于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医疗行为正当化,即构成违法行为的阻却要件。而有效同意的取得,必须以医生尽告知医疗的范围、性质、危险等义务前提,这也是民法意思自治及诚信原则的要求,但同时也应当承认医生具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权。如果说明的结果将导致病患病情的重大恶化,或者造成医疗进程的过分烦琐、效率低下,医生的告知义务可得一定程度的免除。此处应当提及的是,告知的对象不应仅限于患者,医生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因而在告知患者可能引起不良后果时,将相关情形告知患者家属即可。4、保密及报告义务。保密义务实际上是一种附生的义务,这是因为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医生经常会掌握患者的一些隐私,而基于病患之间的忠诚及信赖关系,医生就负有不得揭露所获知的事实的义务,如果违反此项保密义务,除应承担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外,仍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但在一种情况下是例外的,即当患者的秘密涉及公共利益时,医生非但不得予以保密,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例如,病人患有爱滋病,根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医生应向卫生主管机关报告。5、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性规章、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医疗常规的义务。医疗单位对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卫生组织有关患者权利的公约、条约应当严格遵守,对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等中关于医方义务的规定也不得违背。6、其它约定义务。若非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双方在医疗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医方也应遵行不悖。
医院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 1、前提条件必须是设备或技术条件无法诊断和治疗; 二、转诊必须及时; 三、医疗机构不具备转诊决定权,只能推荐转诊,病人才有自主决定权; 四、转诊时,必须进行急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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