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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民事关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员(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目标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发生,变更或消除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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