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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签定的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是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一般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的解决方案如下:发包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赔偿金;发包人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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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企业不履行合同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解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方不承担责任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只能去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后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所谓“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从理论上讲可能有三种情况: 1、破产企业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单务合同; 2、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 3、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角度看,前两种情势下之合同,破产清算组均应解除而不应选择履行,因为,一方面,继续履行无益于破产财产价值的维持;另一方面,相对人履行完毕后,就处于一种不具有任何担保利益的一般债权人地位,应当与其他一般债权人一起平等地参与破产分配,破产程序进行的宗旨又在于全体债权人平等分配的满足,与其他债权人相比,这样做对其利益的保护并无歧视和不妥。但如果反之,则必然会在该相对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产生厚此薄彼的待遇,有违破产程序所应遵守的公平原则。而对于相对人负有义务的单务合同,或者双方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但破产人已履行完毕而相对人未履行的,应该不受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清算组对此只能请求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权行使的结果利益归属于破产财团。如此对相对人的利益并无损害,因为相对人只是履行合同上本来已经确定的义务。
1、首先要看你们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如果是后者,则不能直接退出,只能将相应的股权转让。如果后前者,则: 2、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同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才应当解散。而此期间,他还可以找人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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