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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之前,是不会执行一审判决结果的。 对于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上诉,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
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上诉可以启动二审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案件可以上诉。再者,上诉不会加刑。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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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完成后,可以作出最终判决或最终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1、调查: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对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投诉和控告。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案件。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对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案件,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真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审查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并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沟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审判:人民法院审查公诉案件后,对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的,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还应当公开审理第一审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并与被拘留的被告人会见和沟通。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辩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如果当事想了解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直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只能说对部分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对部分判决、裁定是不能上诉的,比如适用特别程序和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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