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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再次审理您的案子。如:朝阳区法院的上级法院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若对朝阳...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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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2、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3、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认为…… 3.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对于判决书其它部分的内容,比如,“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等内容,法官主要取材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或当事人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在判决书中,法院只是引用,绝不表示以上观点法院已采纳,只有写在“本院认为…”中的内容,才代表法院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观点。在阅读婚姻案件的判决书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法院对于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缔结婚姻的基本状况是否认定正确。 比如,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双方认识的时间、结婚的时间、生育子女的时间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基本情况法院判决书中有误的,比如,当事人认识的时间有错,基本不影响判决书效力和以后的使用。但是,如果姓名及出生年月错误,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当事人的姓名,一旦有误,可能会引起很大的麻烦。例外外国人的姓名,由于是英文,更容易引起拼写错误,因此,当事人阅读起诉状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发现错误,请求法官及时更正。 (2)法院对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发展是否认定正确。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会查明当事人认识的过程和婚后情感变化的过程。比如说,当事人如何相识,是通过朋友介绍还是自行相识;婚后一开始感情状况如何,是一般还是较好等。 (3)法院对于造成夫妻矛盾的原因认定是否正确。 对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也是法院查明的内容。由于不同的当事人出于不同的目的,或有不同的理解,原、被告对夫妻之间是否有矛盾以及造成矛盾和分歧的原因可能观点不一。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在法庭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余地;但另一方却辩称夫妻感情较好,只是由于婚后生活琐事而引起争吵;或者一方诉称对方有婚外情,另一方不但否认,反而指责一方无端猜疑等等。因此,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出现问题的原因,对于夫妻双方来讲都是较为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在认定时,主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矛盾与分歧存在的一方向法院举证,如果举证充分,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方无有力反证,一般法院会认定举证一方的主张。 (4)法院对于双方的财产情况认定是否正确。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一般情况下,如果第一次法院不判决离婚,对于财产,一般不作分割和处理。但是,法院在第一次审理中所确认的财产状况对于下一次诉讼却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不论本次诉讼结果是否判离,财产状况的认定都是极为重要的。 财产情况需要查明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不动产的状况。比如,房屋购置的时间、购置时的价格、出资情况即首付情况、首付来源、有无贷款、主贷人是谁、目前贷款余额、产权证记载产权人有哪些、目前房屋由谁居住等等。 第二,动产的情况。包括双方银行存款、股票、公司股权、汽车、贵重金属、基金等财产拥有情况,也包括家具、家电的具体规格、品牌、尺寸等较有价值的财产情况。 对于以上动产、不动产的查实,是法院判决财产分割的依据。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若主张财产的数额和所在地,均应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若举证不能,则法院不会处理;若认为自己举证已充足,但法院却没有将财产列为查清内容,即可认为一审审理事实不清,作为上诉的理由。 (5)法院对于子女的基本情况认定是否正确。 子女通常也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一般情况下,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的情况较为常见,双方均不主张孩子抚养权的情况较为少见。因为孩子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又与房产的分割紧密相连,因此,子女基本情况的查实,对当事人来说也是较为重要的。一般情况下,法院需要查明孩子出生的时间、姓名、成长的过程、目前生活的环境、父母对子女的态度,以及目前子女的现状等情况。因此,这些情况对于法院判决子女的归属都要重要意义。若在判决书中发现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并且无证据佐证,也是提起上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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