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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是决定,逮捕是执行批捕决定向公安机关发出,执行逮捕针对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
法律规定,按刑事诉讼程序,检法两家各有三个月的办案期限,若案情复杂,经过上一级检、法机关批准,可各延长三个月。也就是说,一股情况下半年都可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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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上诉中开庭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审结就合法。
这两个月是侦查机关用来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证据的期间。一般的刑事犯罪,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完成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然后根据证据情况,做出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意见,并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因为交通不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并做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时间可以延长。
批准延长逮捕羁押的期限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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