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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逮捕的期限分为侦查期限和刑事拘留期限。 一、侦查期限 1、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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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从逮捕之日起二个月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然后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的两个月,是侦查机关用来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证据的期间。一般的刑事犯罪,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在两个月的时间里完成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然后根据证据情况,做出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意见,并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因为交通不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并做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时间可以延长。
四类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四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中交通条件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于地域辽阔、交通条件很差,有时为了取到一个证据,需要花费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时间,因此客观上需要较长的侦查羁押期限。二是必须是既重大又复杂的案件,才能适用本规定,并不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所有案件都可以延长期限。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群体。实践中,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往往是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案发地区影响较大;作案人数多,或者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不易侦破或者取证相当困难,因此需要适当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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