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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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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5条规定对受贿罪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386条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并没有作出独立的规定,而是让受贿罪依托《刑法》第383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因此,可根据贪污罪整理出受贿罪的处罚。由刑法第383条可知,贪污罪有四个处罚等级,受贿罪依托贪污罪,因此其处罚措施可以分为四级。即十万元以上、五万元到十万元、五千元到五万元、五千元以下四个等级。很显然,按照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依照贪污罪可分为上述四个等级。实质上,受贿罪与贪污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刑法罪名,这种规定就有悖于受贿罪的独立性,使得受贿罪形成“唯数额定罪”的现状。
立案标准: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给外国公务员和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财产,个人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公司受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具体的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就是非公务人员行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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