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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去世之前,把房子留在了遗嘱里面,借名买房遗嘱怎样办

2022-08-01
借名买房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实际购房人享有房屋权益。具体到本案的情况,秦老先生为公房承租人,依照房改政策,承租的公房只能出售给承租人,因此房屋所有权证都只能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房改时,秦老先生和所有家庭成员也有口头约定,谁出钱买,房子就归谁所有。经过秦老先生同意,秦明出资购买了该公房。2000年秦老先生也有书面的说明,该公房系秦明借用其名字购买的,房子归秦明所有。结合自房屋购买后一直由秦明实际占有、使用、支配,所有水、电、煤等费用也是由秦明缴纳。购房的合同、付款的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购房原始材料都是由秦明持有。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秦老先生和秦明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秦明为房屋实际产权人。就购房时使用了秦老先生和前老伴儿的工龄,李松律师表示,用工龄抵扣只是一种优惠价款的折算,是政策性的补贴,并不是财产或财产利益,故而不能因此主张房屋权属。就秦明和秦老先生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李松律师表示,北京市高院有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予以支持。秦明借名购买的是公房,而非经济适用房等国家保障性住房,借名买房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秦明和秦老先生应履行合同义务。秦明和秦老先生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该公房系秦明所有,秦老先生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秦老先生所做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留给王老太,因该遗嘱出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遗嘱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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