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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与保护、预防与矫治相结合的原则。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购买彩票;(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三)旷课、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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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并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等内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不设立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督促并指导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嘎查村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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