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三方行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两者的责任方面,第一,第三者的侵权责...
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受害人一方承担,只有在法律法规有规定应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时,被告才负责举证,例如在被告主张存在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同意、以及其他免责事由等情形下。 经营者过错的判断对经营者过错的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过错的认定已存在客观化的趋势,即以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有无过错的标准。因此,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就成为判断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客观依据。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系从社会活动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发展而来,注意义务的内容,并非完全依据法定或者约定,当然导致对过错认定的困难。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我国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来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只能在其相对与危险发生的防控能力相适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其不存在“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即应免付其责。对此,应当遵循社会价值的基本判断以达到平衡利益的目的,避免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使得社会公众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据此,判断标准一般为: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同时,结合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可预见性、因果关系等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1、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2、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3、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4、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据此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了。5、受害人是指直接受到伤害的人,也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直接损失的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