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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交易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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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咨询、服务和培训;(二)建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支持形成自主、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国际合作交流;(五)支持集群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与大企业协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六)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七)其他事项。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社会资金与创业项目的合作平台服务。
财政、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等,依法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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