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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辩护词一般包含申请人的基本详细信息;认为强奸未遂的事实与依据;涉及到的其他有关情节;最终陈述申请和时间。强奸未遂犯罪的界定是已经着手...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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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未遂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信息、辩护人信息、基本案情、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非法经营罪认罪情况、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庞某亲属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庞某的一审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并且研究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鲁济阳检刑诉[2009]65号起诉书。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员在判决时给予考虑。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证明责任应当在公诉方,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它包括以下内容: (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实质的关联性; (3)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4)综合认定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即排除其他可能性,即“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后头在看本案,公诉机关证据根本达不到这一证明要求。公诉机关指控庞某强奸金某是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同案犯的供述以及受害人的证人证言确定的。 首先,庞某的讯问笔录是刑讯逼供取得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纳。 再次,关于同案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路某的几次讯问笔录:99年9月16日8时50分,99年9月20日99年9月30日,其中,路某交代庞某强奸事实都是用“庞某也把她强奸了一次”一句话,我们从此材料中看到:路某没有亲眼见庞某强奸,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他如何得知庞某强奸金某也并未提到,所以辩护人认为路某的供述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庞某曾强奸金某。不应将同案犯路某的供述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
可以参考以下的强奸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之父亲曾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曾xx的辩护人,受理案件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所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被告xx一的行为已构成犯强奸罪,但应当减轻对其的处罚,现对曾x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和存在着和成人有重大的区别,而且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同时被告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量刑上,体现了对未成年犯在处理上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经本辩护人经调查获知,被告人在家表现一向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走上今天犯罪道路系一念之差铸成,恳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 二、从被告在整个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作用来看,被告曾xx处于一种被动的跟着干的作用,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实际曾xx就是这个犯罪中就只能是一个跟随者,对犯罪需不需要实施及怎样实施,不起任何实质性作用,一直是被动着的,因此,在这个共同犯罪中,曾xx所起的作用只能算是一个从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非常特殊,社会的危害性轻微。 xx等人之所实施强奸行为,特殊在对象是特定的,而且是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李xx的恋人,其最初的犯意是想报复一下受害人,按被告李xx意思就是:你(受害人)还敢跟我戴绿帽子,老子今天要让你戴过够。他们共同犯罪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对象,而且受害人要不是因为其是被告李xx的恋人,完全不会发生在那种场合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而曾xx在主观上是想帮朋友教训一下女朋友,帮朋友出出气。所以这种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和以不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见色起淫心,进而实施强奸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他的社会的危害性也是很轻微的,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受害人的行为不检点,是导致本案的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受害人系被告人之一李xx的恋人,之所以发生被告李xx邀约另外四名被告一起对自己的恋人实施报复自己的恋人这样荒唐的事,受害人的行为不检点是一个重大的诱因,如果不是受害人生活不检点,就不太可能发生这样荒唐的事,所以受害人的过错也是招致其受伤害的一原因,应当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五、被告人是曾xx系初犯,主观恶意不大,犯罪后能主动坦白自己所犯罪行,属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六、本案所引发的后果不严重,应当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曾xx从轻处罚。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05年3月28日晚,曾xx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在2005年5月24日,在案件发生后,在受害人有时间、有条件、有可能报案的近两个月内,受害人并没有报案,曾xx之所以今天站在被告席上,不是因为受害人的直接控告。而且本案受害人在此期间还和本案另一被告人李xx成双入对的一起上网;一起逛街、玩耍,说明犯罪行为对受害人伤害很轻微,或者说受害感知不明显。至少是受害人并没有认为被告李xx邀约另外四名被告报复她是犯了多大的错,或对她造成了多大的伤害。所以本案的犯罪后果相当轻微,应当考虑对被告所实施的行为从轻处罚。因为刑法上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考虑的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社会危害性和后果都较轻微。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时尚未满17岁,且系初犯偶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始终处于从犯地位,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不大,且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减轻对被告人曾xx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 二○○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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