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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同案犯无罪辩护词

2022-08-1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庞某亲属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庞某的一审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并且研究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鲁济阳检刑诉[2009]65号起诉书。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审判员在判决时给予考虑。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证明责任应当在公诉方,且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它包括以下内容: (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实质的关联性; (3)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4)综合认定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即排除其他可能性,即“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后头在看本案,公诉机关证据根本达不到这一证明要求。公诉机关指控庞某强奸金某是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同案犯的供述以及受害人的证人证言确定的。 首先,庞某的讯问笔录是刑讯逼供取得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纳。 再次,关于同案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路某的几次讯问笔录:99年9月16日8时50分,99年9月20日99年9月30日,其中,路某交代庞某强奸事实都是用“庞某也把她强奸了一次”一句话,我们从此材料中看到:路某没有亲眼见庞某强奸,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他如何得知庞某强奸金某也并未提到,所以辩护人认为路某的供述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庞某曾强奸金某。不应将同案犯路某的供述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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