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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购房政策

2022-04-28
问题全文日下: 4月份国家出台了多项地产调控政策,直指投资买房行为。本人目前遇到这么一件事。因为业务关系,本人经常来天津出差(单位不在天津),一年有6个月都在天津,以前一直租房子很不方便,今年3月份相中市区某知名楼盘后在4月初(国家政策未正式出台前)通过预约排号选房等流程办理了购房手续签订了新房购买合同缴纳了首付款(新政前合理比例,含定金)、维修基金、契税等全部前期费用,另合同开发商以办理房产登记为由没有提供给我,合同文本为网上下载的标准版。开发商为代理地产销售公司全权代理销售,非项目主体,以下同) 在缴纳首付并办理完购房合同后,开发商选择了一家提供优惠利率的本地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我按照银行要求及时提供了全部资料(暂住证、收入证明、人名章、银行流水等)并和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银行承诺1-2个月放款。 可不幸的是,4月中上旬在我的贷款件刚上报后的第三日,国家出台了新政,其中对贷款的首付、利率水平进行了调整,同时按照我的条件需要提供天津市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和一年以上的社保/公积金缴存证明。本人的情况,在已经缴纳首付的情况下,而且也不是大款,不可能提高首付,也不可能提供纳税和社保等证明文件。 在这种条件下,我拒绝了该银行提出的提供新材料的要求,开发商表示愿意寻找其他银行看看有没有机会可以继续办理贷款,我表示同意,毕竟购房合同已经签署了,也不想错过这次买房的机会。 就这样一直等到5月17号,这天开发商通知有另一家国有银行表示可以办理,并提供办理材料清单,今日从开发商得知,本人在此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2006年本人在该行的一张信用卡挂失有还款逾期记录)不能再该行办理房贷业务。本人和开发商销售经理进行了沟通,在沟通中,谈及退房选项一事时,该经理表示本人全责,开发商不存在任何责任,没有退房义务,本人可以通过全款或者分批付款缴纳剩余房款。 对此,本人表示非常不满,我认为首先本人在买房前和签订合同时,国家未出台政策,当时的我的条件和首付满足购房条件,但是由于政策变动导致无法顺利办理银行房贷,导致本人不能如期顺利拿到房子,并无法律上的责任;其次,作为合同的一方,我有权在条件和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要求退房,以避免继续拖延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和事态的扩大化,从而影响本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我认为开发商应该无条件和本人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我缴纳的全部款项,同时本人不想激化矛盾,所以也不要求额外的利息损失和其他经济补偿,同时这样,开发商也可以尽快收回我订购的房子并继续出售以满足销售目标。 我认为我的案例,在当前非常有代表性,据我所知在此楼盘里有很多我一样的准业主,在天津市的外地购房者里也非常普遍,国家在出台政策的同时并没有说明像我们这样的购房者如何做,也没有考虑到我们这个群体的基本权益。 我目前正在考虑是继续拖着此事等政策调整后,继续办理房贷,还是直接退房。但是开放商的态度让我更倾向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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