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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如下: 一、企业间经济纠纷的投诉; 2、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的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 三、个人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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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者之间的买卖而产生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买卖产生的纠纷; 3、商品销出去之后,超过商品保修期或者质量保证期的; 4、消费者购买走私商品的; 5、消费者所购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但没有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6、消费者所购商品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除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损害的; 7、消费者对被投诉方主体不明确的; 8、消费者与经销商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9、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经调查和处理的; 10、消费者的投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对于消协不受理消费者投诉的上述纠纷,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一)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二)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三)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四)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五)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那么,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任意一种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六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符合该条第一款情形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使在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下,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也不得拒绝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理申请的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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