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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除或终止并享有劳动合同?

2022-03-06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是有特别规定的,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女方在三期之内就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不得以非过失辞退、裁员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用人单位仍有单方解除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你不是因为第三十九条的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就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3)其他责任维权方式:1.与单位协商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3.申请劳动仲裁4.诉讼(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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