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不服,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
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伤残评定作为一种证据,对鉴定结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两种不同的伤残评定程序,即当事人自行进行伤残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2.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3.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如果人身伤残鉴定是原告方单方委托的,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以后,可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伤残鉴定是原告方起诉后,由法院委托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重新鉴定的。 但是,被告方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要求说明鉴定的理由,看看能不能找出伤残鉴定不能采信的理由,说服法院不采信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受害人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理费用等鉴定意见,不能以单方委托为由不予采信,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是确定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的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须在治疗终结后(或病情稳定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司法鉴定机构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后者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之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3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