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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
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轻伤一级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5.9.4轻伤二级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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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的标准为: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d.颅骨骨折。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O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O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O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Ocm2以上。
5.10.3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 2至 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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