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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构成以下之一的就可以认定轻伤:轻伤一级: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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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规定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属于轻伤。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鼻骨骨折都伴有明显的鼻外伤,如鼻背局部红肿、软组织肿胀或皮下出血等,重症伤者常可见外鼻畸形,如鼻梁偏斜、鼻背局部塌陷等。通过鼻骨CT扫描并三维重建检查,大部分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骨折伴有明显错位的可以明确诊断,但不同医院检查方法不同,临床医生业务水平不一,对同一骨折可能作出不同的诊断结果。对于鼻骨骨折诊断结果不一致或不明确的,鉴定人应委托或请教影像科专家,尽可能做到准确诊断,并客观公正的作出鉴定。此外,由于鼻骨解剖结构的特殊性及损伤工具的不同,鼻骨骨折的类型多种多样,如双侧鼻骨多发骨折、鼻骨凹陷性骨折等。对于此类鼻骨骨折的鉴定往往比较困难,由于标准未对此类鼻骨骨折进行明确的解释,鉴定人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的近似条款作出鉴定意见。赵小林认为,骨折断端错位>1/2或有明显成角(角度≥45°)应评定为轻伤,这有利于客观反映被鉴定人的伤情。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原有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并没有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重伤和轻伤做进一步的细化区分,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例如在法医鉴定中处理伤病关系时有这样细致的区别,就可以妥善处理好在旧的鉴定标准下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轻伤二级的标准为: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d.颅骨骨折。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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