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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陈述的情况,学生的伤情应当构成轻伤的,建议学生家长立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鉴定为轻伤后,加害人要负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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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身体、财产损失的,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负有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导致在校未成年人身体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此,如就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加害学生家长及学校,同时申请伤残鉴定,从而通过法律途径获赔。
学校应当无责任。行凶者如果年满16周岁以上,应当处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未满18周岁予以从轻或减轻。行凶者如果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应当判处故意杀人罪,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行凶者如果未满14周岁,不负刑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不构成刑责任的,由行凶者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个人认为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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