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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一般是达到逮捕条件,但有法定不太适合关押的情形,所以,才采取监视居住手续,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有效辩护。 ...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确保侦查起诉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监视其活动的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监控居住很少异地进行,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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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规定如下: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无法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因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性强于取保候审,监控居住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直接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者固定住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住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其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3、及时到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但是,你院请示中所提的被告人,在被逮捕以前,是被送到县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这是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而不是法定的监视居住的方法。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可予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同时,必须指出,把执行监视居住自行变成羁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转告有关机关,今后对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要切实按照公安部1979年12月28日公发〔1979〕185号《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即:“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监督考察。”
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为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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