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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的,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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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市政府公报通过指定的书报亭、书店、邮局免费向公众发放,并在市和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免费供公众查阅。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涉及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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