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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权债务的大体原则为: 1、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 2、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3、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 4、区分...
《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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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债权债务的大体原则为: 1、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 2、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3、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 4、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5、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 6、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 7、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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