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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予以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只提出口头警告,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
查封和扣押都属于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车辆需要扣押的,应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采取扣押措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联系交警部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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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执行阶段的查封,是可以年检的动态查封。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已经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市场监管部门不应重新查封已查封的工厂。查封是行政主体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而采取的限制相对人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适用查封措施,一般是通过对相对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以作为证据或执行目标。有三个特点:一是查封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危险扩大;第三,查封对象可能是涉及违法行为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是对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权利的最终处罚。它是非制裁性的。一般不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也不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既可以针对违法当事人,也可以针对合法当事人。由于不转移物的占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一般只贴封条,在实践中会出现重复查封的情况。查封当事人涉案场所、设施或财产的目的是控制涉案场所、设施和财产,防止证据损坏或继续非法扩大危害。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产已经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已经达到对这些场所、设施或者财产的实际控制,不存在证据损坏或者继续非法扩大危害的可能,因此再次查封失去意义。国家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监督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产的处理,需要在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性质,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然后办理相关的移交或者移交手续。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是保持债务人财产的现状,保证审判程序或其他程序确认的债权尽可能清偿,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可见,民事执行查封与行政执行查封的性质和目的明显不同。民事执行查封是在债权债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保证权利实现的功能。行政执行中的查封是在行政法权利义务不确定的前提下对相对人财产的临时限制,是行政管理的需要。
合法。《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出示证件后可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交警日常执法过程中,拦车检查是发现交通违法和盗抢车辆的一种方式;很多重大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都会在各个重要路口设卡检查车辆的,这都是合法的。《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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