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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不是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不是诉讼的主体。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并不是诉讼的主体。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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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与公司息息相关,从程序启动来看,股东需要在公司完成法定前置程序;从诉讼程序上讲,诉讼进行过程中,公司是提供相关事实证据的最重要来源,公司的到庭和陈述既有可能帮助原告胜诉,也有可能使得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行为是滥诉,那么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主体诉讼吗,怎么规定的?
我国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的情况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2、股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适格原告,即应满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要求。若股东在起诉时已经丧失股东资格,则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其他股东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求申请加入诉讼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但法院不应依职权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股东追加为共同原告,因为这样无异于强行要求其他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4、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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